財團法人榕園統計文教基金會

關於基金會 About us
基金會章程

 

87.12.03 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

89.11.13 第1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
91.10.25 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
93.12.24 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
95.11.09 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
109.04.09 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

   
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榕園統計文教基金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

本會以培育人才,推廣學術與應用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
  1. 推動學術研究計畫,促進建教合作與推廣教育。
  2. 獎勵優秀與清寒學生。
  3. 贊助圖書與儀器設備。
  4. 發行學術刊物,並獎勵學術著作之出版。
  5. 促進國內外學術界及實務界之交流合作。
  6. 協助辦理學生通訊、聯誼、就業、學術交流等相關活動。
  7. 辦理其他與教學研究、學術發展及應用有關之事項。
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發起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社會熱心人士之捐助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成大統計系。
第 五 條
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  1.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2.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進行。
  3.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4.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5.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  6.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  7.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,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選聘十五人擔任。第二屆以後,董事乃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 七 條 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。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選出一人擔任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會停開期間,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。
本會得另置副董事長一人,協助董事長推展會務,其產生程序同董事長。
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下屆董事人數分配,由上一屆董事會決定之。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全體董事開會投票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
第 九 條

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;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決議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  1. 章程變更之擬議。
  2.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  3. 解散之擬議。
第 十 條 董事會得視需要設置秘書長一人,秘書若干人,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其人選及津貼由董事會決定之。
第十一條 本會得視需要由董事會聘請名譽董事長一人,名譽董事若干人,任期與當屆董事相同。
第十二條
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:

  1.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
  2.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
  3. 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
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限。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的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而應捐贈給台南市政府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12月3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