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87.12.03 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 89.11.13 第1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1.10.25 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3.12.24 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5.11.09 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9.04.09 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|
第 一 條 |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榕園統計文教基金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---|---|
第 二 條 |
本會以培育人才,推廣學術與應用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|
第 三 條 |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發起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社會熱心人士之捐助。 |
第 四 條 |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成大統計系。 |
第 五 條 |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|
第 六 條 |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,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選聘十五人擔任。第二屆以後,董事乃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 七 條 | 本會設常務董事五人,由董事互選之。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選出一人擔任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會停開期間,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。 本會得另置副董事長一人,協助董事長推展會務,其產生程序同董事長。 |
第 八 條 |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下屆董事人數分配,由上一屆董事會決定之。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全體董事開會投票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 |
第 九 條 |
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;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決議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|
第 十 條 | 董事會得視需要設置秘書長一人,秘書若干人,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其人選及津貼由董事會決定之。 |
第十一條 | 本會得視需要由董事會聘請名譽董事長一人,名譽董事若干人,任期與當屆董事相同。 |
第十二條 |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:
|
第十三條 |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限。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 |
第十四條 |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的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第十五條 |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而應捐贈給台南市政府。 |
第十六條 |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12月3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十七條 |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